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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消费无关生产经营 不得计公账抵税扣除

发布日期:2023-06-19 17:28:35 浏览次数:

购入的机动车和二手车与生产经营无关,是该公司出现相关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




但这种做法在生活中并不少见,不少企业股东将与经营业务和取得收入无关的个人消费品记在公司账上。



比如,一些企业投资者或者股东,将其日常开支记公账报销,或者将个人使用大额消费品如汽车、房产挂在公司名下,计入企业固定资产,将相关税费、油费、保养维修费用等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需要明确的是,公是公,私是私,公司是公司。只有确实用于公司经营的车辆,才允许抵扣增值税,只有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公司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才允许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个人自用的车辆虽然发票开具在公司名下,不得用于抵扣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参考依据一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谓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参考依据二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参考依据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税务处理不合规,法律后果很严重。

留抵退税政策施行后,企业如果未准确区分企业支出与股东、高管个人消费,甚至以虚增进项税额、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不仅存在被税务机关追缴退税款的风险,而且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