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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顾问】 只要四流不一致就是违规?

发布日期:2023-12-27 16:17:19 浏览次数:

其实也不是。在实务中,很多情况往往比较复杂,比如:B公司作为购买方,委托总公司代为支付投标保证金和中标服务费共200万元,合同均为B公司签订,销售方A公司把发票开给B公司。那么,这里的资金流就不一致了,涉及的200万元增值税,B公司能否允许抵扣? A公司属不属于虚开发票?

当然不算了!这里总公司扮演了一个代垫款项的角色,取得的200万元专票依然能抵扣。

只要业务真实,因行业或企业资金监管制度规定,发生“付款方与受票方不一致”情形的,原则上是可以抵扣的,但是需出具相关证明资料,比如委托代垫协议,授权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