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风险,增效益,就选在德咨询!
咨询热线:
400-066-1993
全部服务分类

新闻资讯
• NEWS

【财税顾问】广东自然人股东减资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4-01-30 16:35:01 浏览次数:

01.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02.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收到的减资款-原实际出资额)×20%


03.案例分析


甲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自然人股东张三100%持股,目前账面未分配利润500万元,现甲企业准备将注册资本减少至100万元。

  情形一 张三1000万元已实缴,账面净资产1500万元,取得减资款1350万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收到的减资款1350万-原实际出资额900万)×20%=90万元

  情形二  张三1000万元未实缴,账面净资产500万元,取得减资款450万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收到的减资款450万-原实际出资额0万)×20%=90万元  (情形一 张三1000万元已实缴,账面净资产1500万元,取得减资款1350万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收到的减资款1350万-原实际出资额900万)×20%=90万元 该内容为情形一 可忽略)


  情形三  张三1000万元已实缴,账面净资产1500万元,取得减资款900万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收到的减资款900万-原实际出资额900万)×20%=0万元。此种情形相当于股东张三是以“成本价”进行减资,理论上是不用交税的。但实务中,税务机关对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有权核定收入额。税务机关有可能将张三的减资收入核定为1500万×90%=1350万元,从而导致其要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