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顾问】广东自然人股东减资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4-01-30 16:35:01 浏览次数:
甲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自然人股东张三100%持股,目前账面未分配利润500万元,现甲企业准备将注册资本减少至100万元。
情形二 张三1000万元未实缴,账面净资产500万元,取得减资款450万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收到的减资款450万-原实际出资额0万)×20%=90万元 (情形一 张三1000万元已实缴,账面净资产1500万元,取得减资款1350万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收到的减资款1350万-原实际出资额900万)×20%=90万元 该内容为情形一 可忽略)
情形三 张三1000万元已实缴,账面净资产1500万元,取得减资款900万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收到的减资款900万-原实际出资额900万)×20%=0万元。此种情形相当于股东张三是以“成本价”进行减资,理论上是不用交税的。但实务中,税务机关对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有权核定收入额。税务机关有可能将张三的减资收入核定为1500万×90%=1350万元,从而导致其要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