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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股权规划】创始人为什么不直接持股呢?

发布日期:2024-05-07 17:40:31 浏览次数:

一、实现盈利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我们做如下设例
①如果自然人直接持股B公司,B公司向自然人分红时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②而如果自然人通过直接持股的A公司持股B公司,B公司向A公司分红时可以免税,自然人可以将资金留在A公司,通过A公司进行资金运作,实现节税的效果。

二、通过较少的资金控制公司,实现杠杆效果
一般情形下,股东要想绝对控制公司,要持股2/3(67%)以上
我们做如下设例
①如果自然人直接持股B公司(注册资本100万),自然人需要出资67万才能实现控股。②如果自然人通过直接持股的A公司(注册资本67万)控股B公司(注册资本100万),A公司需要出资67万控股B公司,而自然人只需要出资45万(67万*67%)控股A公司,就能实现通过A公司控股B公司的效果。继续通过多层嵌套,还能节约更多资金
(注:为了贴合问题,自然人和A公司之间还可以再加一层自然人出资45万100%持股的公司,以便于理解)

三、隔离风险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的人格独立原则,一般情形下,公司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也就是说,公司股东一般只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
但是,在股东与公司发生人格混同、股东对公司清算存在过错等特殊情形下,股东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全部责任,而不仅仅是在出资范围内。
同样,我们做如下设例
①如果自然人直接持股B公司,B公司的债权人有可能在特殊情形下突破B公司,直接请求自然人承担责任,因此风险环节只涵盖自然人和B公司
②如果自然人通过直接持股的A公司持股B公司 B公司的债权人有可能在特殊情形下突破B公司,直接请求A公司承担责任,但一般不可能再请求自然人承担责任。因此,风险环节只涵盖A公司和B公司

四、便于集团化管理
对于多元化经营企业,每种业务形态一般都需要单独成立公司进行运营。作为创始人的自然人不可能对每家业务公司进行管理。
这就需要成立集团公司,在集团公司组建管理团队对每家业务公司进行管理。
创始人只需要把主要精力放在集团公司层面,通过集团公司就可以掌握每家业务公司的运营情况,从而将更多的精力用于统筹资源和思考整体发展战略